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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认证

CE认证介绍

1. CE简介

CE是法文"Confomite Europeene"的缩写,强制性的合格标志。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和设备,必须完全符合该产品和设备所涉及的所有不同的CE指令,才能在产品上标注CE标志,出口欧盟市场。没有CE标志的,不得上市销售,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,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,要责令从市场收回,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,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。在产品贴上CE标志并合法地在欧盟国家销售之前,生产商及出口商须完成以下要求:
● 完成一份技术文档文件(Technical File),证明产品符合有关要求及对相应指令的符合方案。
● 完成一份符合性声明(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),表示生产商的授权代表表明产品已符合指令的要求。
● 根据其它一些指令,您还必须从指定机构获得一份特殊产品的CE标志证书。

2 CE主要指令LVD/EMC简介

电气设备低电压指令LVD(Directive of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)是对产品安全性能方面进行的相关测试。包括产品标注、爬电距离和间隙距离、防电击保护、耐高压、温升潮态、防火阻燃,结构强度等。按标准要求,凡是产品工作(输入)电压交流50V-1000V,或直流75V-1500V,才需要进行CE/LVD测试。
电磁兼容性指令EMC(Directive of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简称EMC)要求所有的电气、电子产品及装有电气、电子元件的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发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,以免干扰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;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,以使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正常运行。是测量产品电磁干扰以及抗扰度方面的性能。
欧盟新的低电压指令(LVD)2006/95/EC于2007年1月16日生效,替代原来的73/23/EEC及93/68/EEC(相关部分),新旧指令内容没有发生变化。
欧盟新的电磁兼容指令(EMC)2004/108/EC于2007年7月20日生效,替代原来的89/336/EEC及93/68/EEC(相关部分),新旧指令内容发生变化。
欧盟新的机械指令(MD)2006/42/EC将于2009年12月29日生效,替代原来的98/37/EC,新旧指令内容发生变化。

3. 欧盟拥有27成员国

奥地利
拉脱维亚
比利时
立陶宛
保加利亚(2007年1月1日)
卢森堡
塞浦路斯
马耳他
捷克共和国
波兰
丹麦
罗马尼亚(2007年1月1日)
葡萄牙
爱沙尼亚
芬兰
斯洛伐克
法国
斯洛文尼亚
德国
西班牙
希腊
瑞典
匈牙利
荷兰
爱尔兰
英国
意大利
 

EEA成员国:
冰岛、列支敦士登、挪威和瑞士(虽然他们不是欧盟成员国,但与欧盟通过欧洲经济区EEA协议产生联系,使其可以加入欧洲单一市场)。

4.CE标志尺寸规定及使用要求
欧盟自1990年开始实施产品CE标志后,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的趋势,但国内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,并未完全根据有关大小规定制作,NTEK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产品上CE标志、商品名称、商标、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。
必须以明显的、易读的样式,粘贴或印制于产品本体或其它包装上,若产品体积太小,或系小零件组成的产品,可印在包装上或附录上,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,有包装的规定:
标志要清晰、可辩、坚固、耐磨损
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;
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;
CE字体的宽度,应不少于5分之1;
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/5,(在此至少要20×1/5=4mm);
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
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%(10×0.8=8mm)
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,标示之内容应包括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。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、进囗商名称、商标及地址。合乎规定之CE4.CE标志尺寸规定及使用要求
欧盟自1990年开始实施产品CE标志后,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的趋势,但国内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,并未完全根据有关大小规定制作,NTEK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产品上CE标志、商品名称、商标、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。
必须以明显的、易读的样式,粘贴或印制于产品本体或其它包装上,若产品体积太小,或系小零件组成的产品,可印在包装上或附录上,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,有包装的规定:
标志要清晰、可辩、坚固、耐磨损
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;
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;
CE字体的宽度,应不少于5分之1;
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/5,(在此至少要20×1/5=4mm);
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
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%(10×0.8=8mm)
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,标示之内容应包括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。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、进囗商名称、商标及地址。合乎规定之CE4.CE标志尺寸规定及使用要求
欧盟自1990年开始实施产品CE标志后,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的趋势,但国内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,并未完全根据有关大小规定制作,NTEK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产品上CE标志、商品名称、商标、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。
必须以明显的、易读的样式,粘贴或印制于产品本体或其它包装上,若产品体积太小,或系小零件组成的产品,可印在包装上或附录上,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,有包装的规定:
标志要清晰、可辩、坚固、耐磨损
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;
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;
CE字体的宽度,应不少于5分之1;
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/5,(在此至少要20×1/5=4mm);
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
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%(10×0.8=8mm)
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,标示之内容应包括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。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、进囗商名称、商标及地址。合乎规定之CE 4.CE标志尺寸规定及使用要求
欧盟自1990年开始实施产品CE标志后,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的趋势,但国内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,并未完全根据有关大小规定制作,NTEK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产品上CE标志、商品名称、商标、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。
必须以明显的、易读的样式,粘贴或印制于产品本体或其它包装上,若产品体积太小,或系小零件组成的产品,可印在包装上或附录上,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,有包装的规定:
标志要清晰、可辩、坚固、耐磨损
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;
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;
CE字体的宽度,应不少于5分之1;
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/5,(在此至少要20×1/5=4mm);
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
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%(10×0.8=8mm)
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,标示之内容应包括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。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、进囗商名称、商标及地址。合乎规定之CE 4.CE标志尺寸规定及使用要求
欧盟自1990年开始实施产品CE标志后,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的趋势,但国内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,并未完全根据有关大小规定制作,NTEK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产品上CE标志、商品名称、商标、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。
必须以明显的、易读的样式,粘贴或印制于产品本体或其它包装上,若产品体积太小,或系小零件组成的产品,可印在包装上或附录上,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,有包装的规定:
标志要清晰、可辩、坚固、耐磨损
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;
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;
CE字体的宽度,应不少于5分之1;
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/5,(在此至少要20×1/5=4mm);
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
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%(10×0.8=8mm)
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,标示之内容应包括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。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、进囗商名称、商标及地址。合乎规定之CE4.CE标志尺寸规定及使用要求

欧盟自1990年开始实施产品CE标志后,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的趋势,但国内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,并未完全根据有关大小规定制作,NTEK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产品上CE标志、商品名称、商标、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。
必须以明显的、易读的样式,粘贴或印制于产品本体或其它包装上,若产品体积太小,或系小零件组成的产品,可印在包装上或附录上,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,有包装的规定:
标志要清晰、可辩、坚固、耐磨损
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;
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;
CE字体的宽度,应不少于5分之1;
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/5,(在此至少要20×1/5=4mm);
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
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%(10×0.8=8mm)
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,标示之内容应包括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。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、进囗商名称、商标及地址。合乎规定之CE

5CE有哪些指令、CE标志适用于哪些产品?何时开始实施?

截止1997年12月,欧共体发布的实行CE标志的指令如下,现将适用产品、指令文号、发布日期、施行日期等分别列表:

指令名称
主要指令编号
开始日和强制日
简单压力容器指令
87/404/EEC
1.7.1992
玩具指令
88/378/EEC
1.1.1990
建筑产品
89/106/EEC
27.6.1991
电磁兼容指令
89/336/EEC
1.1.1992 — 1.1.1996
机械指令
89/392/EEC as amended
1.1.1993 — 1.1.1995
个人防护设备指令
90/686/EEC as amended
1.7.1995
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
90/384/EEC
1.1.1993
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
90/385/EEC
1.1.1993 — 1.1.1995
普通医疗器械指令
93/42/EEC
1.1.1995 — 15.6.1998/4/3
燃具炉具指令
90/396/EEC
1.1.1992 — 1.1.1996
电信终端设备指令
91/263/EEC
6.11.1992
锅炉指令
92/42/EEC
1.1.1994 — 1.1.1998
爆破器材指令
93/15/EEC
1.1.1995 — 1.1.2003
低电压指令
73/23/EEC modified by 93/68/EEC
1.1.1995 — 1.1.1997
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
93/97/EEC
1.5.1995 — 1.5.1997
升降设备
Proposal: COM(92)35 COM(93)240Com Pos.25/94
1.1.1998 — 1.1.2000
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
94/9/EC
1.3.1996 — 1.7.2003
娱乐用船只指令
94/25/EC
16.6.1996 — 16.6.1998
非简单压力容器
Proposal:COM(93)319
1.7.1996 — 1.1.1999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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